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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毀耪罪?台灣獨有的法律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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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毀耪罪? 是台灣獨有的法律條文嗎? 有位名叫台南平狗王子的人寄信給我,說甚麼「警方要你的連絡方法,因為你已卡到台灣的毀耪罪了!」 台南平狗王子說我在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1312355的意欄001是犯了毀耪罪。 請問在台灣,表達個人觀點也是犯了毀耪罪嗎? 究竟甚麼是毀耪罪? 如果被人在無證據下指責為偽君子,那人又是不是犯了毀耪罪? 本人是香港人,對台灣法律和語言不太熟悉,請各位在回答問題時盡量使用白話文。 更新: 本人在該意見欄並沒有指名道姓地指責任何人士,純粹以事論事。並已說明請勿對號入座。 如果某些人曾有相似經歷,以為本人在說他的話,那麼本人又是不是犯了毀耪罪? 那人說「警方要你的連絡方法,因為你已卡到台灣的毀耪罪了!」,是不是指警方已受理此事,並打算以刑事處理? 但奇怪的是,本人從未收到任何台灣警方或香港警方有關此方面的通知,難道警方要一段時間才會通知有關人士?若是,請問要等多久?

最佳解答:

毀謗罪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 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 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 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 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 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 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 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那應該不構成毀謗!! 2009-09-17 15:45:22 補充: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2009-09-17 15:46:20 補充: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2009-09-17 15:46:33 補充: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解答:

哈!又發現一遍可以做證供的證俱了,好一個小狗狗喔! 你不知道嗎?已過半年,我連一張傳票都沒收到嗎? 對我提出刑訴? PVP,你難道不知道多多已和我私下來信說收C王的私德是多麼的不道德嗎?隨便就公開客戶的資料,一個不是律師的人招覽法律賺取收入已是司法黃牛了還公開客戶的資料!你自已去他新的自介看看:被他告的不是只有我而已,而是四個人,一個怨眾人、眾人怨他一個人的人,你還信他喔?人家多多早就醒了你還在罵小狗狗喔!真是好證俱丫!哈! 2010-02-19 21:13:13 補充: 哈!之前沒說是誰,而這篇文章只需搜尋台南平狗王子就找的到了!中計了,你終就還是中計了!還真覺得自已高丫!哈! 2010-03-08 01:51:31 補充: 五月前,因該能見到你的法律解救人!和他一干人全部見光!不信?? 請看看我發問中的問題吧! 你太低估我了! 我就不相信香港政府融許一個人對非本國人行非禮儀之事? 我更不相信:香港正府融許一個非本國人在處理對非本國人行非禮儀之事時,能插的上一手! 你丫!被收x王害的快死了還不知道喔! 第六分局偵查佐姓賴,是男生,是否報案直接找他就好了! 如還不信的話:我再給你他的手機吧! 丫呆一個,多多早醒了你還在醉!|||||哈哈~原來在小狗狗看來,卡到台灣的毀耪罪是指有可能成為證人或者被告。小狗狗用字能力之高,實在教人佩服佩服。 收數王先生, 如果那東西壞到不可教藥,扔了他算了。回收恐怕只會造成禍害呢~ 2010-02-19 22:32:01 補充: 台狗王子,我現在無時間陪你玩。 不過你不用擔心,五月後我應該會到台灣一趟,到時再講!|||||To: 版主 有緣再遇上你, 又給我看到某某人的事跡. 要怪也真是怪自己的眼睛及手. 你不需要擔心的. 你的意見裡並沒有指名道姓. 而你只是依你本人的生活經驗, 個人道德發表意見. 也沒針對何許人. 並不構成什麼誹謗罪. 至於某人對號入座, 也不是你的控制範圍. 安心. 不需要理會那些無謂信件. 如果不勝其煩, 可以去信給網管檢舉對方的不斷來信滋擾. 在此多口留言.7638E7481407D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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