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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9個鐘,只給員工食個麵包充饑(約幾分鐘),這會否不符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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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9個鐘,只給員工食個麵包充饑(約幾分鐘),這會否不符合勞工法例呢? 更新: 我只上了一天班就覺得這間商店有不合理的對待,我可討回這天工資嗎?

最佳解答:

表面上,是一條很簡單的問題,但實際上是一條頗深入的問題,我也需要求證後,才敢回答,因為不想亂答而教錯你,你的提問如下: 1)只有15-18歲以下,而且從事工業的青少年才得到休息時間的保障: >(a) 所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在任何一星期不得超過48小時; >(b) 僱傭期─ (i)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ii) 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並且不得於上午7時前開始,亦不得於晚上7時後終結; (iii) (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不得要求或准許青年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d)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所有青年,其按照本條所規定的僱傭期及獲容許用膳與休息的時間,均一律相同。 > 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青年在與僱主達成協議下,其在工業經營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個星期內的1天或多天可以超過8小時,或在任何一個星期可以超過48小時︰ 但該青年在該星期及下一個星期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96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 就本條而言,除非工作因一段不少於半小時的相隔時間而告中斷,否則工作須當作屬連續性。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2)除此之外,所有的員工的休息時間及午膳時間,均沒有任何的規定,換言之,若僱主只給予僱員15分鐘的休息時間/午膳時間,僱員也只好接受。 當然,雙方可以互相商討這方面的時間,若商討不果,你接受得到的,便唯有繼續工作,接受不到的,只有辭職不幹。 資料來源:出自香港法例 圖片參考:http://hk.knowledge.yahoo.com/icons/ecblank.gif 第57C章 第8條 有關青年僱傭時間的一般條件 圖片參考:http://hk.knowledge.yahoo.com/icons/ecblank.gif 條文標題:有關青年僱傭時間的一般條件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F77FF7F8CE78190D8825648C0002413D?OpenDocument ---------------------------------------- 如果你只做了一天的工作而離職,你也可以得到該日的工資。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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