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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遣散費之問題????

發問:

各位,,若果,,我在公司工作,,,如在2007年3月20日入職,,,2009年12月31日 老闆A要結業,轉讓公司給老闆B.... 所以公司要轉老闆B,,,,,但老細B仍請返我做員工..... 若每時薪,,,$25/小時為例,日薪為例225/日,,一天約做工9小時, 一個月做22日工,返一至五..巳工作了2年零8個幾月 1.想問下,,我是否有遣散費??? 2.咁又點計,,因我唔識計???? THX???

最佳解答: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照你的資料所看,「老闆A要結業轉讓公司給老闆B,老細B仍請返我做員工」 要是他們的程序是A先解僱了你,你再讓B重新聘請,便可以獲得遣散費 但要是A與B之間的轉讓是連同你的合約一起轉讓,你便有可能不算是被A所解僱 這一個問題你要問清楚老闆A 而遺散費的計算亦很簡單 月薪僱員: 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件薪僱員: 以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照你的資料所看,假設你是日薪計,每天$225 所以,你可所獲得的遣散費應是 $225 x 18 x 2 2/3 =$10,800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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