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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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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入境處的熱線(28246111)說: 根據《婚姻條例》第一八一章的規定,擬結婚人士須在舉行婚禮前最少十五天遞交結婚通知書,婚禮必須在遞交後三個月內舉行。換言之,最早接受遞交結婚通知書是在婚禮舉行日期前的三個月。 請問,大家看得明這段說話的意思嗎? 問:為何最早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是婚禮舉行前的三個月?不是說只要在婚禮舉行前最少十五天,而又不超過三個月,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就可以了嗎? 我看了很多次都看不明白這段規定的意思,請問大家儘量說明一下。 更新: 我不明白的地方: 規定的文字好像說, 1.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後的十五天便可以舉行婚禮(如有檔期); 2.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後三個月內一定要舉行婚禮(選定婚禮日期後,會有人幫你看看你選的檔期可不可以,而時間一定會而且必須是在三個月內) 那樣說的話,即是我可以預約明天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而在遞交後的十五天後結婚吧(如果有檔期)?但是為何?網上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系統,可供選擇的婚禮(不是指交通知書的日期)日期,都是至少在三個月後的呢?(而且每遲一日系統可供選擇日期便後一天,所以證明不是因為沒檔期,而是系統自己預留三個月的時間……)

最佳解答:

其實結婚可以有兩個方法: 1.去婚姻註冊處舉行婚禮,用註冊處安排比你既註冊官。 收費如下: 正常辦公時間 - HKD$715 ; 正常辦公時間以外 ( 非公眾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 - HKD$1935 2.自己係其他地方舉行婚禮,並自己去搵個"監禮人"(係要有牌的,多數都係律師行搵到) 收費 (要睇返你自己搵個個既收費) 注意 :用以上兩種方法你都要去婚姻註冊處排期先 ( 費用HKD$305 )。 而15日後及三個月內完成 ,意思就是 : e.g.: 2007年11月3日(為你的排期日),十五天後就可以舉婚禮, 2007年11月19日(這是十五天後的日期),可以舉行婚禮了。 2008年2月19日(這就是三個月的限期了),要在這日期前完成的。 不過檔期你要自己來各婚姻註冊處睇,或上網睇。 如果想早一點,就親身去婚姻註冊處睇 。

其他解答:

簡單黎講交左擬結婚通知書 最快佢地要15日之後先搞好所以野 比你地註冊結婚 但同時計你交果日3個月內要註冊結婚 否則要另行比錢再交過再搞過 因為你交果陣佢會要你比$305 好似係呢個數 如果3個月內冇註冊 呢305佢唔會退返比你 3個月內註冊 如果你本身揀左果日唔鍾意想揀過只要有期 佢地都會幫搞 不另收費用咁解 因為3個月後再排過期又要再等多3個月 前後最少都4-5個月咖 因為我果陣都唔明佢想點 原本8月註冊就係因為交果份野既時間上問題 我推到11月先註冊=.= 再睇唔明真係打去問清楚佢地 佢地會答你咖 我果陣都同你一樣睇唔明先搞成咁.....|||||即係話你排期之後最早第十五日才可行禮, (不可今天排期明天行禮咁解,) 因為註冊處要貼通告等提出反對的人士有時間處理, 但要三個月內完成, (即你不可以排定明年, 後年, 大後年的日子,) 舉例:簡單來說, 你某年1月1號排期, 可以排1月16日至4月1日(大概日子)註冊...但因要計埋辦公日及假期, 所以正確可查生活易網站. 2007-08-24 04:39:43 補充: 有些日子是吉日, 很搶手, 所以即使你三個月前開始排期的第一天第一分鐘都排不到,FAD2A23AB9379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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